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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21-8-151
发表于 2024-9-5 16:05:20 |显示全部楼层
CDN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各CDN运营商基于P2P技术在边缘网络部署PCDN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是算自有CDN设备设施的延伸还是算外部的共建。
如果算CDN运营商的自有CDN设备设施的延伸,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其所使用网络的行为为商业用途,ISP可否基于此直接向CDN运营商追索网络使用费。
如果是算外部的共建,那么又如何定性这种共建行为。如果都按PCDN是商业算,那么凡是PCDN使用的网络的都可以按商用网络计费。毕竟目前的PCDN的形式有部署专用设备、有假设虚拟机、使用后台应用程序等形式,是不是都可以一刀切。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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