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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12:12:00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入世前我国电信业利用外资工作的简单回顾

    电信业利用外资工作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开展起来的。改革开放初期,为尽快解决电信业大发展所急需的大量建设资金,电信业积极运用国家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利用各种形式的贷款,努力开拓融资渠道,为电信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使用国外贷款方面,“六五”、“七五”期间达到11.6亿美金,“八五”期间达到51.6亿美金,“九五”期间为6.8亿美金,加上融资租赁,改革开放以来,电信业累计使用各类外资约100亿美金。

    随着我国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业利用外资工作进一步走向深入,大家开展了国内电信企业海外上市等工作。1997年中国电信(香港)有限企业股票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筹集资金42亿美金;1999年10月,又通过发行新股和债券筹集资金26亿美金;2000年11月,由中国电信(香港)企业更名的中国移动(香港)企业再次融资75.6亿美金,三次总计筹资143.6亿美金。此外,2000年6月,中国联通股份有限企业股票在纽约、香港上市,筹资达56.5亿美金。

    二、入世后电信业利用外资的新进展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国民经济运行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我国的电信市场也逐步对外开放,外资开始进入电信业。为了更好地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33号令),之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引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基础法律法规基本完备,我国电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也随即开展起来。

    200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六份附件,简称CEPA。CEPA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2003年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也正式签署,自2004年1月1日实施。根据相关的内容,大家已向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开放五项增值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开放的地域范围为全国,外资比例上限仍为50%。CEPA的实施,活跃了内地与港澳特区的经济往来,对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外商投资我国电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先容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于电信服务业,应遵守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我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应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同时也包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就是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对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的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股权比例的限制,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电信业相关内容;第三个层次是电信业的行业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

    四、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审批程序

    我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第333号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的要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程序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批准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我司所开展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工作就是这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批准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阶段,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四阶段,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申请经营的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或者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电信业务,由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要求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及电信条例规定的其他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信息产业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在18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在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信息产业部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目前,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美金以上的新建或扩容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如果申请经营的业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包括:由中方主要投资者提交的说明项目基本情况的上报材料、中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情况说明材料、《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产业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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