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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8 10:00:00 |显示全部楼层
6月24日,天气闷热潮湿,早上9点左右,周华、王敏、王志刚等HUAWEI前员工家属便早早来到深圳南山法院第二法庭门口。
    9时30分左右,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在法警陪同下来到南山法院,三人皆身穿黄色马甲,以黑色头套遮面,但依稀身影轮廓仍可辨认,在步入法庭瞬间,三人与守候在门口的众家属众目交投,不少人已是泪眼汪汪。其中,周华是本次被告人之一刘宁的妻子,这一天,距其前一次与丈夫相见,已间隔19月之久。

    9时40分,南山检察院公诉HUAWEI三名前员工窃密案开庭。

    由于案情复杂、采证众多,当日下午5时30分,南山法院决定,此案将在7月12日-7月14日再次开庭。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案件背后是HUAWEI与UT斯达康两大企业的暗自博弈,三名前员工有可能成为最后的牺牲品。

    不公开审理和被公开的内容

    “由于涉及到商业秘密,本案不公开审理。”南山法院的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旁听要求,同样被拒绝的还有三位被告人的家属,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开庭之前,被告人家属曾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交申请,希翼能够列席旁听,但被法院驳回。

    “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已有长达19个月未见面,在此背景下,法院对家属旁听起诉的要求给予拒绝,家属感到难以理解。”HUAWEI三名前员工家属的代理律师臧炜如是表示她所代表的家属的心情。

    不过臧炜同时也对记者表示:“南山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也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同一时刻,南山检察院公诉HUAWEI三名前员工案正在紧张进行,控方是来自南山检察院的公诉人,而辩方,来自三个律师所的六名律师组成了律师团,他们分别是刘宁代理律师:郭磊明(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张帮荣(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王志骏代理律师:张志(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陈际红(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秦学军代理律师:朱智慧(浙江星运律师事务所)、胡详甫(浙江星运律师事务所).

    7月庭审成关键

    下午五点半,庭审结束,记者从参加的律师处得知大致内容。

    周四开庭分上午和下午两部分:

    上午庭审的主要内容,为控方宣读公诉书,同时公诉机关以及辩方律师,针对公诉书中的疑点问题,对三名被告提问。南山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称,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利用在HUAWEI任职之机,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称,由于三人行为,导致HUAWEI企业所有产品受损金额高达人民币1.8亿元。

    记者获知,在周四的庭审中,并未涉及到最被关注的有关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的细节,而人们普遍认为,公诉机关所称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成立,与有关技术的鉴定结果直接相关。

    一位律师分析,本案焦点有三,一是公诉人指证的SDH技术是否是商业秘密;二是三名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行为;三是法院将采用哪方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技术鉴定报告的采证。

    被告人之一刘宁的代理律师郭磊明对记者表示:“现在控辩双方都各自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做出结果不同的两份鉴定报告,法院有可能接受其中任何一方的鉴定报告,也有可能都不接受,而另找一家鉴定机构做出鉴定。”

    记者了解到,南山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科技部常识产权事务中心,该鉴定报告认为,沪科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HUAWEI的技术秘密相同,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而辩护方委托的中国科技法学会则出具报告认为,沪科与HUAWEISDH产品的数据结构不相同,HUAWEI产品的5个器件选型不构成技术秘密,因此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这样的推断,则如果南山法院采用诉方鉴定报告,则三名被告有罪;如果采用辩方鉴定报告,则无罪;如再另委托一家机构做出鉴定,则结果难料。

    记者获知,在7月12日-7月14日,南山法院将对此案再度开庭,届时,围绕各自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与否,将有更为激烈的讯问、质证和论辩。“根据我的判断,此案一个庭肯定是开不完的,估计开庭天数不会少于5天。”郭磊明说。参与此案的律师们指出,在7月庭审之后,整个案件的走向将会明晰化。

    刑罚悬念

    一位业内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此前,高科技行业内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多有,但其中90%以上都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很少上升到刑法高度。

    该律师说明道,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方可构成犯罪。”

    记者了解到,对“重大损失”的定义,根据最高检察院以前通知一般认为是50万元以上,但在此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损失额已高达1.8亿元。我国《刑法》规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本案中公诉机关诉讼的罪名一旦被南山法院采纳成立,则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将面临最短三年、最长七年的牢狱。

    对此,臧炜律师代表三被告家属,对记者提出了三点声明:1、家属坚信三名亲人是无辜的;2、坚信深圳法院会做到公正审理;3、如果法院判处无罪,则还我清白,如果判处三人有罪,不管如何量刑,都会上诉。

    而HUAWEI的资讯发言人傅军对此事明确表示,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盗窃HUAWEI商业秘密。傅军透露说,该三人在2001年8-9月左右有预谋地以出国读书、家庭原因为名先后离开HUAWEI,辞职不到3个月后,就汇集上海,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上海沪科企业,并从HUAWEI挖走了掌握光网络系列产品各关键核心技术的20多位研发人员。

    傅军说,HUAWEI对SDH光传输技术(光网络技术)的研发工作始于1995年,其每年对此的研发投入都高达数亿元,投入研发人员上千人,到目前,HUAWEI的SDH产品已做到世界第4、亚太第1的位置,但就是这样一项技术,被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有计划地窃取了。

    傅军说,在HUAWEI报案之后,公安机关查出,该三人带走的技术资料就有数万页之多,另外,在该三人居住地,查出很多标有“机密”字样的HUAWEI技术文档、以及其他包含大量HUAWEI企业商业秘密的光盘、硬盘、文件等。傅军表示:“如果企业投入数亿资金、上千名技术人员研发的技术,就这样被几个人盗窃谋取私利,企业的投资无法收回,那今后还有哪个企业愿意投入巨资研发呢?如果大家都不敢投资技术,又能拿什么与国外对手竞争?”

    第三者UT斯达康

    有知情人士称,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当时是在错误的时间,选择了错误的合作方式和伙伴,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沪科企业成立之后,由于缺乏资金,选择了接受HUAWEI竞争对手之一——上海贝尔企业的资助,并生产与HUAWEI同类的产品竞争。HUAWEI企业在2002年10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沪科企业索赔200万人民币。

    其后在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企业以1500万美金的价格收购了沪科光传输技术资产。2002年11月11日,王志骏等三人加入UT斯达康。

    随后,HUAWEI马上撤消对三位前员工的民事诉讼,11月21日,佳木斯公安机关及南山检察院开始介入,三人罪名也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涉及刑法的盗窃商业机密罪。

    知情人称,UT斯达康以小灵通起家后,一直希翼能拓宽在电信领域的产品范围和市场领域,早已被HUAWEI视为强劲的竞争对手,而此时斯达康试图通过对沪科的收购进入HUAWEI一直占有优势的SDH市场,以HUAWEI之矛攻HUAWEI此前固守的SDH市场,无疑是犯了大忌。

    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在被拘捕之前,身份已然是斯达康员工,而在南山中院开庭的当天下午,斯达康发表声明称:“尽管此事件与UT斯达康企业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三个当事人在被羁押前,已经成为了UT斯达康企业的员工,企业对该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该事件是否能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进行审理一直保持密切的关注。”

    不过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当天,斯达康并没有派遣工作人员介入此事,而当记者联系该企业负责媒体的市场部人士的时候,被告知全部门人员都于上海准备展会。

    从目前形势看,斯达康似乎并不愿意和HUAWEI在此事上发生正面的冲突,有人士担忧,在这两个企业的暗自博弈中,三名前员工却成了最后的牺牲品。

    有人士指出,作为深圳纳税第一大户,HUAWEI在深圳乃至广东政经界的影响力有目共睹,鉴于HUAWEI注册地、纳税地在南山区,本案的公诉人是南山区检察院,而判决法院又是南山区法院,如何在各方利益主体中做到均衡独立、如何做到法律公平、企业利益保护、个人权益敬重几个要素的统一,实是一件考验各方智慧和魄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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