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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7 12:29:56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通信工程
施工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控与施工单位的合作风险,规范建设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完善工程施工单位的考核评估、准入、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考核参与湖南移动传输网、核心网、无线网、业务网、支撑网以及核心机房配套等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本办法规定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划分、人员资质要求、工程各阶段的管理要求和考核评分细则,确定了份额调整、经济处罚、终止合同机制等实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列入招标文件或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有关词语定义如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省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所属各市州分企业,以下简称市州分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企业计划建设部为全省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及省企业本部工程的责任部门;各市州分企业为本区域内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的责任单位,分企业工程建设部门负责落实施工单位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企业计划建设部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交全省一、二级集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采购申请;协同相关部门对全省通信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入围管理。
2.负责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单位管理考核工作,审核分企业上报的考核结果。
4.负责组织对省本部主管的传输网、核心网、业务网、支撑网以及核心机房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5.按季度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按年度或按项目组织施工单位后评估。
6.实行施工单位的份额调整、经济处罚和终止合同机制。
第六条  市州分企业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查。
负责省企业入围施工单位具体工程量分配。
2.落实本区域内施工单位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合规要素等进行检查。
3.按月度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和现场检查,每月初通过计划建设管理平台向省企业主管部门上报考核结果。
4.各市州分企业自行招标选择的施工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企业计划建设部门备案。
5.提出施工单位的份额调整建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人员上岗证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的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相应类别的工程,禁止无资质施工或超越本单位施工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施工业务;禁止恶意投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在相应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八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须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造师证(或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等资质,参与重大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区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有相应特种作业(登高、强电、电焊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须配置持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进度、安全、付款、奖惩等方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章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是工程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根据中标范围、投标应答书完成施工组织计划编制,组织计划应包含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进度和质量管控措施、安全管理、造价控制、仪器仪表和车辆配备等方面;订单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实施方案完成后提交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计划时,应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施工订单采取阶段性签订方式实行,订单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原则上第一次施工订单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各施工单位框架合同金额的30%;当施工单位前一批订单工程量完成80%后,方可签订下一批订单。提前完成施工订单工程量80%的施工单位,优先签约下一订单。
第十三条  为保证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框架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通过提交“无条件银行保函”或“现金”方式实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级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做好施工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制定各工序安全保护措施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首先要保障人员安全,在此基础上同时保障网络安全和工程物资安全。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召开工程交底会,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要求,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建立例会、报表、通报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底会后必须组织对项目经理进行二次交底,将工作要求传达分解至各级施工人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施工人员建立合法劳动用工关系,完善相关用工手续;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合理薪酬,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造成群体性事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合规的管控。
第五章  施工阶段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控要求
1.必须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明确质量管控目标,制定质量管控标准;对关键控制点和重要工序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专项措施。
2.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施工作业培训,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必须建立施工单位质量内控体系,制定质量内控流程和标准,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做到100%施工现场质量普查,施工单位内控质检比例不低于承建工程量的15%,关键控制点必须拍照记录,质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4.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擅自篡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简化施工程序。工程设计变更要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竣工文件、实际情况三者一致。
5.必须在施工作业前检查施工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若施工条件不满足或未达到设计要求,应马上上报建设单位并暂停施工,待条件满足后复工。
6.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进入施工流程。
7.必须严格工序管理,加强“设备抗震加固、防雷接地、孔洞封堵、管道埋深、线缆布放”等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做好隐蔽工程的施工和质检,隐蔽工程封闭前必须取得验收确认。
8.严格按照工程签证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施工签证。
9.必须坚持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应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及良好的服务态度,服从监理和督导的引导、处理好与业主关系、保护好现场环境、及时清理工程现场,并对相关单位的合理要求给予积极的配合。积极主动、准确迅速地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意见,落实整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对重大质量隐患、可能或已经造成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停工排查,根据排查结果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进度管控要求
1.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计划,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分批完成已签订单的工程量。
2.每周编制工程周报,按时上报建设单位。包括本周工程概述、整体进度、安全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存在问题及建议、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3.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根据工程性质和专业化要求,将仪器仪表、工程材料、人员和车辆提前准备到位。
4.必须合理安排好室内外的施工工序。施工队长或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自然天气情况合理做好队伍的调度,不得无故出现窝工、停工现象。
5.在施工高峰期,做好并发事件的队伍储备,确保各市州或各标段的人员保障,有可行的应急预案保障建设单位提出的阶段性工程量需求。
6.必须做好工程期间的协调工作,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7.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才能延期。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造价管控要求
1.按照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领取的工程材料,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材料,做好现场材料平衡表,严格控制工程损耗。因管理使用工程材料不善而造成损毁或被盗的,由施工单位按同品牌同规格型号同数量赔偿。
2.对工程材料的领用,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物资领用审批程序,做好工程材料的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供应链管理系统相关流程进行工程物资领用,工程完工后,做好工程余料、废料的入库和归集。在项目完工(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办理暂估转资之前,根据项目《工程材料平衡表》稽核剩余工程物资,对于应退库物资未按要求退库的,将根据审计结论在工程款中等额扣除。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乙供材料的数量和价廉物美。施工单位购买的乙供材料必须确保价格合理并符合质量和进度要求,对于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负责退货,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4.严格做好签证管理,不得虚假签证、虚报虚增工程量。
5.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方案。对于确实需要进行的设计变更,必须提出性价比最优的设计变更方案建议,通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人员实施设计变更审查和方案编制。
6.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结算表,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严禁虚报、虚增工程量及工程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控要求
1.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3.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现场防护,特殊特种作业时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应配备使用必须的安全保护措施,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保护。
4.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马上整改;情况严重的,应暂停施工,并上报建设单位。
5.当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马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收集保管证物,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须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工程验收阶段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及时完成工程余料的退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初验,对工程初验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文件的整理并提交建设单位。对于省本部直管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初验后2周内提交竣工文件;涉及全省性的大型项目应在初验后28天内提交竣工文件。竣工文件一般包括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应满足国家规范、中国移动集团企业及省企业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初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于20天内将结算资料送建设单位初审,28日内必须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材料。结算材料包括:完整设计图、施工图、设计变更材料、施工合同、竣工文件、施工签证、施工结算书等所有相关材料。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后必须当面签收,如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向施工单位付款。若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审减比例在10%以内的,按实际审减金额实行;审减比例在10%-20%之间的,除按审减金额实行外,超出10%的部分和工程审计费还要在定审金额中等额扣除;审减金额超过20%的,超出20%的部分和审计费在定审金额中双倍扣除;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超过框架合同工程总价,则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以上实行标准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一个施工招标年度内,若施工单位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审计审减比例超过30%的,将终止与施工单位的框架合同实行,对施工单位实行1年至3年同类型工程的市场禁入。
第二十七条  工程试运行期结束后,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并做好工程资料归档。
第七章  施工单位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原则。建设管理人员、随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设计施工、不符合工程施工规范、工程竣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方式分为月度考核、现场考核、后评估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月度考核按百分制进行,建设单位每月组织维护部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分,主要考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资料、造价控制、施工安全等方面(考核评分参见附件1、2)。
1.月度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A(优秀90≤A≤100分)、B(优良80≤B〈90)、C(较差60≤C〈80)、D(差〈60分)。
2.同一专业的多个施工单位的考核结果应体现出差距和优劣。同一专业施工单位数量少于6家的,分企业每月对评定结果为A的施工单位不能超过1家;同一专业施工单位数量超过6家(含6家)的,分企业每月对评定结果为A的施工单位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3.施工单位月度考核百分制分为施工进度及流程管理30分、施工质量30分、工程验收结算20分、安全管理20分。
第三十条  现场考核主要是通过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管理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进行约谈,责令其整改。
处罚方式分为经济处罚、份额调整和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经济处罚标准
1.对现场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应合同条款和处罚标准进行经济处罚。施工单位的经济处罚包括10大类27个子项(处罚标准详见附件3)。
2.经济处罚方式通过 “双方签署违约考核情况确认表”、“双方签字确认的考核扣款后的实际应结算工程费结算表”,在终验款支付阶段实行违约扣款。
3.施工单位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被终止合同,无法按投标承诺履行义务,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份额调整和框架合同上限的调整依照省企业采购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实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则予以份额调整工作。
1. 对于省本部直管项目,施工单位月度考评得C级,省企业建设主管部门马上进行约谈,约谈后10天内工作无改善提升或仍无法满足我企业建设需要。
2.施工单位某月评定为C级,分企业马上进行约谈,约谈后10天内工作无改善提升,由省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约谈,约谈后10天内仍无法满足我企业项目建设需要。
3.施工单位在两个及以上市州分企业某月评定均为 C级,则由省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约谈,约谈后10天内仍无法满足我企业项目建设需要。
4.对于需要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
5.施工单位在收到签订订单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因自身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订单。
6.未按签定的施工订单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且在正式函件催办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进场施工。
7.进场施工后,工程质量和进度不能达到建设单位要求且正式函件催办后仍无改进。
8.当施工订单签定后,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无法完成中标标段的工程量。
9. 当月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违规签证累计达两次及以上,或在一个考核年度或合同履行期内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
第三十三条  终止合同工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实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则启动终止合同机制,对被终止合同的施工单位实行1年至3年同类型工程的市场禁入。
1.施工单位在一个考核年度期内,被同一地市评定为C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或全省范围内累计评定为C超过五次(含五次)。
2.施工单位在某一市州分企业被一次评定为D,则终止其在该市州分企业的份额履行。
3.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施工单位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5.施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因自身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框架合同。
6.框架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照标书承诺在中标市州分企业或省本部组建项目部。
7.连续两次出现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订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进场施工,以及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满足建设单位要求。
8.违规签证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后评估考核根据月度考评结果评定,省企业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年度或合同履行期考核,考核期内的月度平均分作为施工单位后评估结果,得分低于80分则对该施工单位实行1年至3年同类型工程的市场禁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上考核处罚方式外,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考核还将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企业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实行,进行违规违约处理与黑名单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考核办法由省企业计划建设部负责说明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实行。
附件:1.施工单位月度考核评分表
2.各专业施工质量扣分标准对照表
3.施工单位经济处罚对照表
4.违约考核情况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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