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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8:08:4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子里最近关于派遣制度好坏的争论好象比较激烈,也难怪,在各通信运营商里,派遣制员工占了不少的比例,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人说,存在就是合理,派遣制度的确存在,但是真的合理吗?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派遣员工兄弟有怨言?我想就自己的理解在这抛块砖,希翼能对派遣员工兄弟有所帮助。
    一、派遣制度的来由
    从《劳动法》实施开始(好象是1994年),加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制度的实行、推广,原来国有企业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的模式也逐渐瓦解、分化,正式工(固定工)开始要签定劳动合同了(在此以前是从来不用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则开始分计划内和计划外了,计划内临时工会签一份《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之类的,计划外的则什么也没有,当然,所有的临时工同样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和福利,至1998年左右,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省市,如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开始想办法为临时买保险了,普遍的做法是找一家关联企业(基本是空壳,如三产企业、职工集体入股成立的企业等)牵头,作为临时工的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到主业工作。到2001年左右,随着国家对用工制度的日益规范(正式取消了临时工的称呼和制度),派遣企业(派遣机构)就应运而生了,并蔓延到了内陆省份。派遣机构最早大多是各地劳动就业局办的相关产业,运作极不规范,随着这些年的发展,在经济发达省份,相对专业、相对规范的派遣企业已初具规模。派遣用工的范围,也从早期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企业向社会各个角落渗透。
    二、派遣制度是否应该取消(或限制发展)?
    坛子里不少派遣员工对现有派遣制度是深恶痛决的,无疑会赞成完全取消派遣制度。从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迟迟没有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来看,国家似乎也有保护派遣员工、严格限制派遣用工发展的意图,如要求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少于两年;限制使用派遣用工的范围只能在主业、不能在辅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只能“临时”应急,即时间不能超过半年;派遣员工在合同期内没有工作的,由派遣机构发工资等等。这真的是在“保护”广大派遣员工(或拟派遣员工)吗?我深表怀疑:
    1、从目前社会用工的情况看,即使不算农民工,有多少城市劳动力在工作、领取报酬的同时,获得了应有的社会保障了呢(养老、医疗、生育、工伤),这绝不是小数字,相对到年底、到春节前追讨欠薪,这一块问题更大。人是生来平等的,人人均应该在付出劳动后,领取应有的报酬,享受该享受的社会保障。
    2、现有派遣用工与合同制用工,欠缺的主要是在薪酬水平这一块,而其社会保障是健全的。有人会说,工资是实际的,养老、医疗等对大家来说是虚的,或许你现在年轻,这些离你有点远,但是,企业的付出可不是虚的,算下来,企业为每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不算福利),平均要占每个人工资(应发)数的1/3强,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啊。
    3、如果派遣制度取消,是否现有派遣员工都能转为合同制用工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是收经济条件的制约,效益不好的企业就不用说了,没发承受增加的这一块成本;那么效益好的企业呢,如移动企业呢?当然,移动企业的利润是可以承受得起的,但是,国资委会同意吗?需要一下子增加那么多的工资总额,而且还会造成通信运营企业间的不“和谐”。二是社会用工环境不允许,大家都知道,合同工是不好进也不好出,派遣工是好进也好出的,所以企业才会在岗位技能要求相对低、可替代性相对强的岗位上大量使用派遣员工,目的就是着眼“好出”。所以,有些兄弟发牢骚说集体罢工什么的,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外面有大量的人员等着“被派遣”呢。
    4、如果派遣制度取消(或被限制)发展,而企业又不能全部实行同一用工制度,会是一种什么结果?企业会吸取一小部分派遣员工骨干为合同制用工,然后在外面“漂”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大部分员工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因违法被惩处、甚至关门,“皮”都没了,“毛”能上哪去呢?
    三、如何突破“同工不同酬”的瓶颈?
    说了一堆废话,好象是在维护“不合理”的现象。其实仔细想想,大家是对“派遣用工”有意见吗?不是,派遣员工除合同主体单位不同,一样的有工资,一样的有社会保障,大家是对同工不同酬有意见啊。那么,大家就事论事,解决这个问题,不就可以了吗?
    我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该体现“按岗位管理”的原则,即同岗同薪(标准)、同工同酬(收入),打破现有按身份支付报酬的方式,如果在同样的岗位(如值机员)上,无论你是合同工还是派遣工,工资标准、奖金标准、福利水平都一样,还会有人去计较身份吗?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做到这一点,“派遣用工”就会失去它存在的空间了,也就自然消失了!
补充一点:
      有兄弟说派遣工与合同工不在同一单位,所以没法实行同工同酬。这个观点不正确,派遣工与合同工都在同一单位工作,应该实行同一种薪酬制度,就如同应该实行同一种考勤制度一样。目前,各单位大多也是在“实行同一种薪酬制度”,只是他们的薪酬制度中,先按照人员身份给切了一刀,再按照岗位定薪酬的。要按岗位管理、同岗同酬,派遣员工的薪酬标准应该略有上升,而合同工中间的低岗位人员,其薪酬标准应该大幅度下降,这也是难以实现同岗同酬的关键了。

[ 本帖最后由 yanwu 于 2008-8-25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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