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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3 18:08:00 |显示全部楼层
前HUAWEI员工纠纷案涉商业秘密法院不公开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一宗未决官司,两家巨头企业,三个前HUAWEI员工,构成“沪科”悬案的三维图景。

  去年8月经历短暂的热炒随后陷于沉寂的三名前HUAWEI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今又被重新激活,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将于本月24日上午九点半,开庭审理此案。

  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总算要判了。”王志刚说。王的弟弟王志骏以及秦学军和刘宁,于2002年11月份被警方刑事拘留,2003年6月份被逮捕,间杂半年的监视居住,迄今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9个月。

  被告家属的最新声明

  时间回溯至2001年。

  本案的三被告,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以“读书”、“家庭原因”为由,从HUAWEI企业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并于是年11月份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企业。2002年10月,HUAWEI企业向佳木斯警方报案,称含沪科SDH技术的光传输产品与HUAWEI产品颇为相似,有涉嫌窃取HUAWEI技术之嫌。一个多月后,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三人拘留。在公安部的协调下,2002年12月18日,该案最终被移交至深圳司法机关,并于2003年6月17日正式批捕。

  2003年8月21日,三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向公众发出第一封呼吁书,称三人的被捕系由“HUAWEI一手策划”,并对佳木斯警方的执法程序提出强烈质疑。此案遂成焦点。

  据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张志先容,司法机关基于“案情复杂”,在侦查阶段几次延期,检察机关还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因为本案事关HUAWEI企业的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亲属希翼参与旁听的要求被拒绝。

  家属的代理律师臧炜,代表家属向本报记者发表三点声明:一、家属坚信亲人是无辜的;二、大家期待公正的审判,也坚信审判将会是公正的;三、若被判处有罪,将会上诉到底。

  HUAWEI企业方面则认为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其危害至深,已经构成犯罪,并期待通过刑事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

  令很多IT界人士关注的是,之前,业内不乏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但都是以民事纠纷的面目出现,但在“沪科案”中首次涉及刑事犯罪。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刑法上的结果犯,除了结果要件之外,行为方面与商业秘密侵权一般行为的构成要件几乎一致。”秦学军的辩护律师朱智慧说。

  所谓结果要件,在刑法第219条中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结果。除此之外,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三种方式,以及商业秘密的定义,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内容毫无二致。

  换而言之,决定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朱智慧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说明,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史玉生律师,长于常识产权案件的代理,曾接手为数不少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他坦承,他所代理的此类案件中,损失额通常在50万元以上,“但都停留于民事纠纷,很少上升为刑事案件”。史玉生认为,案件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受害人的态度。

  作为本案的受害人,HUAWEI企业最初于2002年10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向沪科企业索赔200万人民币。“当时法院的传票都已经收到了,沪科在积极准备应诉。”臧炜说。

  但未及,HUAWEI的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后来报案,请求警方介入进行刑事侦查。

  业界普遍认为,HUAWEI态度的转变,与UT斯达康收购沪科直接有关。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企业以1500万美金(含期权)的价格,购入沪科光传输这部分的资产。UT斯达康志在成长为全方位的通信设备供应商,与HUAWEI的竞争势不可免。

  一位任职于UT斯达康的人士私下对记者说:“港湾企业和尚阳企业都是由原HUAWEI员工创建,没见HUAWEI为难他们。沪科的作法触怒了HUAWEI。”

  HUAWEI企业的发言人傅军则向记者强调说:“这不是一般的跳槽,也不是一般的对竞业禁止的违反,从企业窃取了大量的技术文档,已经构成了犯罪。”据傅透露,HUAWEI认定的被此三人带走的技术资料有数万页之厚。

  两份鉴定报告

  朱智慧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成立,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事实认定:一是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二是是否实施了侵犯行为。落到本案,具体要判断的是,HUAWEI的产品中是否有技术点属于商业秘密,此商业秘密是否归HUAWEI所有,以及沪科是否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类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技术鉴定。”朱说。

  本报记者从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本案中,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了两份鉴定报告,但得出的结论却大不相同。

  控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是科技部常识产权事务中心,而辩护方所委托的则是中国科技法学会。

  控方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硬件方面,HUAWEI的技术点构成商业秘密的有6个,其中5个是器件选型,1个是电源;App方面有两个,分别是数据结构和源代码。再根据沪科是否使用上述技术,从而将源代码排除,因为两者的源代码并不相同。由此,报告认为,有7个技术点,沪科产品所使用技术与HUAWEI的技术秘密相同。

  而根据辩方的鉴定报告,两者的数据结构并不相同。此外,该报告认为5个器件选型也不构成技术秘密。据称,辨方在互联网上找到了相同的选型结构,因此他们认为资料已经公开,还特地将网页作了公证。至于电源,由于能在公开市场购买,更够不上技术秘密。

  “如果双方的鉴定结论不一致,通常的作法是,由法院指定或由双方共同商定一家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史玉生说。

  由此看来,24号的首次开庭审理至为关键,而案件的进展则并非坦途,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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