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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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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BCN中广5G
10月9日,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就其企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做了公告说明。
早先在2023年12月25日,陕西广电网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称因其企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会决定对其立案。随后在2024年7月5日,其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企业股票自2024年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A股简称变更为“ST广网”。
直至2024年10月9日,陕西广电网络正式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指出,陕西广电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其企业“就‘白水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与维护合同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已完成结算的部分调整应付结算款,确认2022年度投资收益1560万元”。
实际上,作为上述投资收益确认依据的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于2023年,截至2022年末并未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
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陕西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186.2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9.99%。
2)2022年年报披露“2022年度本企业与13家供应商就协议付款达成供应商折扣承诺,供应商折扣合计为33,180,083.16元,本期计入‘投资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上述债务重组利得包含广电网络渭南分企业合阳支企业相关债务重组收益468.86万元,确认前提是《关于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建设费用打折承诺函》所约定的广电网络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交易对方支付约定金额款项。
实际上,截至2022年末陕西广电网络并未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款项。
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372.9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86%。
3)2022年12月,广电网络子企业陕西广电华通投资控股有限企业与交易对方签订《App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交易对方社区警务e采通信息平台App著作权。同时,广电华通及广电网络子企业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企业与上述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签订《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该App抵偿双方往来欠款,广电网络据此合计确认2022年收益586.72万元。
实际上,截至2022年末广电华通并未取得上述App著作权。
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导致陕西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586.72万元,综合信用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等因素,导致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792.9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0.10%。
综上,上述事项导致陕西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陕西广电网络随后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由盈转亏。
证监会认为,陕西广电网络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企业时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听证等环节,证监会认为本案债务重组事项虽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但广电网络在编制财务报表中未保持应有的审慎,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或高估收益,导致陕西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比例达到118.95%。对此,陕西广电网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陕西广电网络主动发布更正公告等补救措施,可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充分考虑。
在作出的处罚中,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企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财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陕西广电网络表示,目前其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企业对行政处罚书认定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常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强化“关键少数”履职尽责和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核算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企业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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